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酶联免疫分析仪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版)

2025/12/10 10:09:51 浏览次数:1421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酶联免疫分析仪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查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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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导原则是对酶联免疫分析仪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利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法和朗伯-比尔(Lambert-Beer)定律,对人体样本中待测物进行定量或定性分析的酶联免疫分析仪。该产品的管理类别为Ⅱ类,产品分类编码为22-04-01。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注册申请人应提供产品名称、分类编码、注册单元划分等;产品列表、既往沟通记录、主文档授权信及其他管理信息等。


1.产品名称

产品的命名应符合国家关于医疗器械命名规则的要求,建议参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产品名称举例确定命名,一般为酶联免疫分析仪和全自动酶联免疫分析仪。可根据《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临床检验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的要求,参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产品名称举例确定命名,并详细描述确定依据。


2.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注册单元划分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


以下情形建议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2.1不同光源、不同单色器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2.2不同自动化程度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3.产品列表

以表格形式列出拟申报产品的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附件,以及每个型号规格的标识(如型号或部件的编号,器械唯一标识等)和描述说明(如尺寸、材质等)。


4.其他管理信息

应符合《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要求。


(二)综述资料


1.概述

注册申请人应描述申报产品的名称及确定依据、管理类别、适用范围。若适用,申请人需要提供申报产品的背景信息概述。


2.产品描述


2.1结构及组成

酶联免疫分析仪通常由传输模块、试剂加注模块、孵育模块、光学模块、清洗模块和数据处理模块中的一种或几种组成。申请人应当根据拟申报产品的具体特征详细描述各组成模块、各模块的具体组成结构,并详细描述拟申报产品的主要功能及各组成模块的功能,可以采用图示结合文字描述的形式给予明确说明。

根据通道数量划分,酶联免疫分析仪有单通道和多通道两种类型。

根据测定模式划分,酶联免疫分析仪目前主要有单波长、单波长/双波长、波长连续可调式三种。

产品图示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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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酶联免疫分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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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全自动酶联免疫分析仪


2.2工作原理

酶联免疫分析仪是利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法和朗伯-比尔(Lambert-Beer)定律,对待测物质进行定量或定性分析的仪器。工作原理主要为光源灯发出的光波经过滤光片或单色器变成一束单色光,进入微孔板中的待测样本该单色光一部分被样本吸收,另一部分则透过样本照射到光电检测器上,光电检测器将这一待测样本不同而强弱不同的光信号转换成相应的电信号。电信号经前置放大,对数放大,模数转换等信号处理后送入微处理器进行数据处理和计算,因此可以根据颜色反应的深浅进行定性或定量分析。应说明产品单色器类型,是采用滤光片或者光栅;说明测定模式是单波长还是双波长或者连续波长可调,说明通道数量是单通道还是多通道。因该产品为非治疗类医疗器械,故本指导原则不包含产品作用机理的内容。

工作原理见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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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酶联免疫分析仪工作原理图


2.3型号规格

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酶联免疫分析仪,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应当采用对比表或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描述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或配置)、功能、产品特征和运行模式、技术参数等内容。


2.4包装说明

应说明所有产品组成的包装信息。


2.5研发历程

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


3.适用范围和禁忌证


3.1适用范围

该产品基于酶联免疫吸附试验原理,与适配试剂配合使用,用于人体样本中待测物的定性和/或定量分析。

如仪器与配套试剂为封闭系统,建议描述中说明与配套试剂共同使用,明确被测样本类型和预期检测项目。样本类型包括血清、血浆、尿液等临床分析常见的样本类型,应当根据研究资料的具体结果明确写明申报产品适用的样本类型;预期检测项目应当根据研究资料的具体结果写明申报产品可以检测的被分析物的大类名称,如蛋白质、激素、酶类、肿瘤标志物、维生素、过敏原等。


3.2预期使用环境

该产品预期使用于医疗机构、实验室等。

明确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压力、移动、振动、海拔等。


4.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如适用)

应当提交申报产品的上市、销售、不良事件和召回等相关情况分析资料。


(三)非临床资料


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实施风险管理,依据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提供产品风险管理报告。

申请人需重点说明:申报产品的研制阶段已对有关可能的危险及产生的风险进行了估计和评价,针对性地实施了降低风险的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措施。产品性能测试对上述措施的有效性进行了验证,达到了通用和专用标准的要求。申请人对所有剩余风险进行了评价,全部达到可接受的水平。产品风险分析资料需为申请人关于产品安全性的承诺提供支持。


风险管理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1申报产品的风险管理组织。

1.2申报产品的组成。

1.3申报产品符合的安全标准。

1.4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的判定(见附表9-1、附表9-2)。

1.5对申报产品的可能危险作出判定。

1.6对所判定的危险采取的降低风险的控制措施。

1.7对采取控制措施后的剩余风险进行估计和评价。

1.8对风险管理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审。

1.9对生产和生产后活动收集与评审信息。


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说明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中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理由。


3.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


3.1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需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技术指标需不低于相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检验方法宜优先采用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方法,若采用其他方法则需说明合理性原因并在研究资料中提供验证资料。对于强制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不适用的条款,需说明不适用的原因。


3.1.1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

说明产品的型号、规格,明确产品型号、规格的划分说明,明确不同型号间产品差异。

产品中包含软件组件,应明确软件的名称、型号规格(若适用)、发布版本、版本命名规则,软件模块若有单独的版本、版本命名规则均需说明。


3.1.2性能指标、检验方法应参考YY/T 1529《酶联免疫分析仪》,主要包括外观、波长准确度、吸光度准确度、线性、吸光度重复性、吸光度稳定性、通道差异、灵敏度、功能。

如产品有额外模块实现额外功能,应增加相应评价指标要求。全自动仪器应增加对加样装置的功能性指标的要求,如加样准确度和重复性等。如有加热模块,应符合GB 4793.6或GB/T 42125.2的要求。


3.1.3安全要求

符合GB 4793.1或GB/T 42125.1、GB 4793.6或GB/T 42125.2(如适用)、YY 0648中适用条款的要求。


3.1.4电磁兼容要求

符合GB/T 18268.1、GB/T 18268.26中适用条款的要求。


3.1.5软件功能要求

参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的要求,性能指标应明确软件的功能、使用限制、接口、访问控制、运行环境(若适用)、性能效率(若适用)等要求。软件的功能应明确软件的全部核心功能(含安全功能)纲要。


3.2产品检验报告

注册申请人应提供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可以是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委托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同一注册单元应按产品技术指标的覆盖性来选择典型产品。典型产品应是同一注册单元内能够代表本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应考虑功能最齐全、结构最复杂的型号。若一个型号规格不能覆盖,应选择不同型号规格进行差异性检验。


4.研究资料


4.1性能研究


4.1.1功能性指标研究资料

应根据综述资料中有关申报产品结构组成和各主要组件、模块的情况,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至少应包括对传输模块、试剂加注模块、孵育模块、光学模块、清洗模块和数据处理模块的功能性指标或模块中主要元器件功能性指标的研究资料。例如滤光片波长的准确度应满足YY/T 1529中的要求,波长准确度应不超过±2nm,半峰宽度应不超过12nm;光栅系统应标明可连续波长的范围;光导纤维部件需考虑不同通道之间的差异性,调节并检测光线的垂直性。


4.1.2临床项目分析性能研究资料

建议申请人根据配套检测试剂分析性能评估的基础研究结果,结合适用范围,综合考虑申报产品的分析方法、可检测的被分析物情况及检测项目类型,按照对申报产品评价最不利原则,选取代表性的临床项目,采用临床样本进行研究。代表性项目的选择应同时说明选择依据,研究资料应结合配套试剂,对主要性能进行系统性评估。


4.2安全性指标研究资料

包括电气安全指标和电磁兼容指标两大类。电气安全指标应当包括GB 4793.1或GB/T 42125.1、GB 4793.6或GB/T 42125.2(如适用)、YY 0648及其他适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的所有指标,电磁兼容指标应当包括GB/T 18268.1和GB/T 18268.26及其他适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的所有指标,应提交对上述项目的研究和验证资料。


4.3软件研究

软件研究参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的相关要求。含有软件组件的产品,应当提供软件的研究资料,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实现过程、核心功能、结论等内容,详尽程度取决于软件安全性级别(严重、中等、轻微)。


4.4网络安全研究

应参照《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的相关要求。具备电子数据交换、远程控制或用户访问功能的含有软件组件的产品,应当提供网络安全研究资料,包括基本信息、实现过程、漏洞评估、结论等内容,详尽程度取决于软件安全性级别。


4.5稳定性研究


4.5.1使用稳定性

应参照《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

应对申报产品中包含的易耗、易损、需定期更换或者具有固定使用寿命的主要元器件的情况进行详细描述。详述确定产品使用期限的具体理由和相关验证数据,给出产品使用期限。主要元器件一般包括信号采集装置、熔断器、电源变压器、电机、光源等部件。


4.5.2运输稳定性

需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可参考GB/T 14710的要求进行研究。注册申请人应结合声称的储运条件开展包装和环境试验研究,并论述研究设置的合理性。应在申请人所声称的储运条件下进行性能测试,证明运输和环境测试后产品能够保持其完整性和功能性。


4.6可用性工程

酶联免疫分析仪属于中、低使用风险医疗器械,建议参考《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提交使用错误评估报告,包括基本信息、使用风险级别、核心要素、同类医疗器械上市后使用问题分析、使用风险管理、结论等内容。若前期已开展可用性工程工作,亦可提交可用性工程研究报告,用于替代使用错误评估报告。


4.7其他资料

酶联免疫分析仪产品属于免于临床评价的医疗器械,申请人应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从基本原理、结构组成、性能、安全性、适用范围等方面,证明产品的安全有效性。


(四)临床评价资料


该产品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申请人无需提交临床评价资料。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等同性,则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酶联免疫分析仪产品的说明书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YY/T 0466.1中的相关要求。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语种。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中的文字、符号、图形、表格、数据等应相互一致,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应依据《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要求提供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文件。若产品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


1.应当明确产品生产工艺过程

工艺过程可采用流程图的形式,并说明其每道工序的操作说明及接收和放行标准,同时对过程控制要点进行详细说明。


2.生产场地

应详细说明产品生产场地地址、生产工艺布局、生产环境要求及周边情况。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


三、参考文献(滑动浏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7号[Z].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

[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2年第8号[Z].

[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1号[Z].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Z].

[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23号[Z].

[1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

[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国家药监局通告2023年第33号[Z].

[1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

[1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审评中心.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通告2022年第9号[Z].

[1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审评中心.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通告2022年第7号[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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